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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管理
云南省专家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05-02-18 12:58来源: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云南省专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云南省各行各业的专家自愿参加组

成的非营利性的联合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

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组织和引导会员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践中施展才干。尽力为社会、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为富民兴滇,推动云南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省科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云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省科协和云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在昆明市西昌路225号〔省委5号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 宣传党和国家“科教兴国”的方针和有关知识分子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广大科技工作者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业绩。

   () 为专家的科技成果推广牵线搭桥,提供服务。

   () 积极做好科技咨询、科技培训、科技服务、科技扶贫等工作。

() 积极开展学术研讨和学术交流活动。

() 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问题,组织专题调研,为省委、省政府提供决策参考意见,为社会服务。

()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 建立会员档案,积极为各学科、各行业及有关部门推荐优秀人才。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 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 具有大学以上学历、高级专业职称或在本行业、本学科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的专家或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有突出贡献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 个人自愿申请,填写“入会申请登记表”并经本单位签署意见;

() 有本会两名会员推荐,报协会办公室;

() 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参加本会的活动;

()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执行本会决议;

()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献计献策,努力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 按规定交纳会费;

()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特殊情况,不参加本会通知的活动或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因违纪违法受刑事处罚的,常务理事会应及时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选举和罢免理事;

()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讨论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 制定和实施工作规划,领导本会所属办事部门和实体机构开展活动;

()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状况;

()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这些机构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设立),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其他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十八条第一、三、四、六、七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下设办公室、科技咨询处、科技推广部、专家接待站;本会按专家从事的专业划分,下设若干专业组。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协调、督促、检查所属机构的工作;

()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 会费;

() 捐赠;

() 政府资助;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利息;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个人会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多交不限。单位会员为每单位每年200---500元。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一人,出纳一人,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接交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省民政厅和省科协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科协审查同意,并报云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科协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条  本会经云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科协和云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 2004 6 19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云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