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贯彻中央“以人为本”的精神,保障公务员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新昆明建设作贡献,盘龙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关于休假的规定,制定实施《公务员休假暂行办法》。
一、 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公务员休假的规定
(一) 休假假期,严格按照《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字〔1997〕20号)的规定执行:
1. 工作年限6至10年,每年休假5天;
2. 工作年限11至20年,每年休假10天;
3. 工作年限21年以上,每年休假15天。
(二) 休假期间,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当年未休假期不能跨年使用。单位不得以钱物折抵未休假期。
(三) 病事假可用休假折抵。如不折抵的要严格按病事假的规定扣减工资福利及奖金待遇。
二、 公务员休假的几项规定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度不享受休假:
1. 上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及其以下等次;
2. 当年事假累计超过应休假天数;
3. 当年病假累计超过20天。
(二) 当年享受休假后,其事、病假超过规定天数的,下一年度的休假不再享受。
(三) 实行休假补贴制度。按规定休完休假天数的,由单位按每天假期30元的标准发给补贴。休假补贴所需经费从单位福利费或业务经费中列支。
(四) 已参加其他各类疗养,疗养时间长于休假天数的,不再享受休假。不足于休假天数的,剩余的休假天数继续享受。疗养期间,按本人应享受的休假天数发给休假补贴。
三、 确保公务员休假的几点要求
(一)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公务员休假问题,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工作任务、岗位性质和个人的具体情况科学合理安排工作和休假,既要保证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运转,又要确保每位公务员休假应休尽休。
(二) 各单位应于每年1月30日以前,将当年的休假计划报送备案。
1. 科级干部(含兼职、挂职和享受待遇人员)报区委组织部;
2. 主任科员以下公务员(含主任科员)报区人事局。
(三) 对因工作需要确实不能按报备计划安排休假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1. 需提前休假的,应及时上报备案;
2. 需推后休假的,应在原计划休假前上报备案;
3. 因紧急工作导致不能按时休假的,应在紧急工作完成后及时安排补休假。
(四) 机关其他工作人员、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享受寒暑假或其他特殊休假待遇的单位除外)工作人员的休假,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参照本办法精神执行。
(五)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上级有新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
(六) 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