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教改〔2005〕5号
关于印发《昆明市人才服务中心教育分中心对学校(单位)未聘教职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教育局,高新区管委会社会局、经开区管委会社会局,市属各学校(单位):
现将《昆明市人才服务中心教育分中心对学校(单位)未聘教职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在执行过程中有何修改意见、建议,请及时与昆明市教育局联系。
昆明市教育综合改革领导小组
二○○五年七月八日
昆明市人才服务中心教育分中心对学校 (单位)未聘教职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积极稳妥地做好学校未聘教职工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的意见〉的通知》、《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云南省事业单位未聘人员托管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昆明市人才服务中心教育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管理服务范围内学校(单位)教职工的人事关系和档案,学校(单位)通过分中心聘用教职工。
第二章 未聘教职工管理办法 第三条 分中心对服务范围内学校(单位)的未聘教职工实行有期限委托管理。托管期限为2年。 第四条 对未聘教职工的管理 (一)未聘教职工由分中心培训后,推荐回原学校或其他学校考核聘用。 (二)未聘教师主动要求到农村学校任教的,其人事关系和档案保留在分中心,工资由学校按原渠道拨给分中心,由分中心发放。 (三)未聘教师连续工龄满10年以上,经分中心推荐到民办学校任教,并一直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的,原有教职工身份保持不变,在民办学校工作期间,工资由聘用学校解决,其档案工资作为调资、晋级、计算退休费等的依据,退休后按公办学校退休教职工相关政策执行。 (四)托管2年期满后,仍未在教育系统公办学校就业的教师,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条 未聘教职工在托管期限内,第一年全额领取档案工资,第二年领取档案工资的70%。 第六条 未聘教职工在托管期限内的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应由学校(单位)承担的部分由原所在学校(单位)按规定缴纳。 第七条 未聘教职工的托管、培训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未聘教职工在托管期内保留原身份及档案工资(含按国家规定调整工资标准),托管期间计算工龄。 第九条 分中心对未聘教职工承担以下职责: (一)接转、托管人事关系和档案; (二)接转党、团组织关系,组织党、团组织生活; (三)代发未聘教职工工资; (四)代办未聘教职工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 (五)按有关规定办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出国政审、身份认定等事宜; (六)组织未聘教职工培训,提供择业指导,通过人才市场双向选择机制,推荐未聘教职工再就业。
第三章 未聘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权利 (一)在托管期内按规定领取相应工资; (二)接受培训; (三)被推荐再就业; (四)自主择业; (五)不愿由分中心管理的,可以提出调动、辞职。 第十一条 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接受分中心的管理; (三)服从分中心安排的业务培训; (四)主动联系就业岗位,争取再就业。
第四章 托管关系的终止或解除 第十二条 出国定居者其托管关系自行解除。 第十三条 未聘教职工在托管期内因被劳动教养或因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托管关系自行解除。 第十四条 未聘教职工托管期满,托管关系自行终止,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