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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教改〔2005〕4号文件昆明市人才服务中心教育分中心工作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05-07-21 17:11来源:

昆教改〔20054文件

昆明市人才服务中心教育分中心工作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教育局,高新区管委会社会局、经开区管委会社会局,市属各学校(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教育系统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建立与教育事业发展相适应的新型人事管理体制,从根本上解决教师出口不畅的瓶颈问题, 做到管人与用人相分离,进一步调动教师教书育人工作积极性,现就昆明市人才服务中心教育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市委八届五次全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加快我市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精神,通过加快用人和分配制度改革,促进教师合理流动,建立起符合学校特点、能够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的激励机制,努力创设有利于加强我市教师队伍建设,有利于教育人才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的政策环境。

二、基本原则 1.服务范围内的学校(单位),教育、人事主管部门不再管理教职工人事关系和档案。学校(单位)通过分中心聘用教职工。 2.各学校(单位)聘用教师遵循改革、发展、稳定相结合的原则。 3.各学校(单位)在编制范围内对原本校教师享有优先聘用权。

 三、主要职责 1.托管教职工人事关系和档案。服务范围内的教职工人事关系和档案交分中心托管,实行人档分离。 2.对未聘教职工实行有期限托管。托管期限为2年,托管期间对未聘教职工提供培训、双向选择、推荐再就业等服务。主动要求到农村学校任教的教师,其人事关系和档案保留在分中心,档案工资由学校按原渠道拨给分中心。不愿到农村学校任教或因其他原因,托管2年期满后,仍未在教育系统公办学校就业的人员,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3.接转未聘教职工的党、团、工会组织关系,并按各自章程的规定组织好组织生活。 4.管理新增人员人事关系和档案。 5.建立教师资源人才信息库。收集学校和有关单位用人需求信息,收集国内外愿意到昆明教育系统工作的具有教师资格人员的信息,定期向系统内和社会发布教师供需情况,并召开双向选择、供需见面会,为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搭建服务平台。对我市具有高中教师资格的社会人员和未就业师范类毕业生的信息进行管理。 6.逐步托管民办学校教师人事档案;代办民办学校教师职称评审申报等工作。 7.指导学校聘用并做好服务工作。

四、服务范围 主城区一级完中、高级中学、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和有关学校(单位)。

五、服务对象 1.服务范围内全体教职工; 2.各有关学校(单位)聘用的新增教职工; 3.各有关学校(单位)未聘教职工; 4.部分民办学校有关人员。

六、服务内容 (一)与人事关系、档案、工资管理相关业务 1.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代理人事关系业务; 2.托管相关学校(单位)教职工人事关系和档案; 3.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督促有关学校(单位)为托管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 4.学校(单位)和个人委托代理的其他相关事宜。 (二)与人才资源配置、开发相关业务 1.为委托学校(单位)代理招聘和为委托个人代理推荐应聘; 2.对未聘人员提供培训和推荐再就业; 3.接转未聘教职工的党、团、工会组织关系; 4.提供人事代理政策等咨询服务。

七、服务程序 1.委托学校(单位)向分中心提交委托书,并提供单位证件和相关材料; 2.分中心和委托学校(单位)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书》; 3.委托学校(单位)向分中心移交人事关系和档案,并办理有关手续; 4.在教职工托管期间,聘用合同解除或终止,学校(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中心,并办理有关手续。

八、昆明市人才服务中心教育分中心与委托学校(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分中心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依法履行人事代理职责,维护委托学校(单位)和个人双方的正当权益; 2)托管人事关系和档案; 3)按规定收取相关服务费; 4)代发托管期间未聘教职工的工资。 2.义务: 1)为委托学校(单位)提供各类查阅档案和查询个人信息服务; 2)为委托学校(单位)和代理人员的相关信息依法实施保密管理; 3)按照有关政策为人事代理的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 4)托管人事关系和档案,办理档案工资调整、职称资格申报等相关业务; 5)定期举办教师交流洽谈会,收集、整理、储存和发布教育人才供求信息; 6)办理教师求职登记和就业推荐,开展网上应聘、网上特别推荐、网上查询服务; 7)开展教育人事政策咨询、择业和招聘咨询; 8)对未聘人员提供培训、推荐再就业等服务。 (二)委托学校(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依法对聘用教职工进行合同管理和岗位聘任; 2)学校(单位)通过分中心自主聘用教职工; 3)按规定查阅有关人员的档案; 4)对分中心的工作进行监督。 2.义务: 1)及时移交托管人员需归档的材料; 2)及时向分中心书面通报托管人员有关情况变动的信息; 3)及时交纳聘用人员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4)在托管期限内,及时向分中心拨付学校(单位)未聘人员工资; 5)学校在编制范围内需补充人员的信息,要及时报送分中心公开发布; 6)按协议约定承担相应职责。 九、其他事项 1.分中心隶属昆明市教育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接受昆明市人才服务中心业务指导,由昆明市人事局授权开展人事代理等工作。 2.为积极稳妥推进工作,首先在主城区一级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和有关学校(单位)在编教职工中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