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人事报第 1427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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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敦官员纪律与惩戒及退休制度 官员纪律与惩戒制度 公职人员必须遵守《荣誉法典》的规定。凡是公职人员,必须忠于国家,保守公务机密。无论何时,只要国家需要,即应为国效劳。政府要求公职人员忠实可靠,象司法官员那样,给人以公正不阿的印象,以免使政府威信受到损失。 机关的公职人员一律不准经商,不准从事与本部门业务有关的任何赢利事业。凡利用职权,泄露国家机密者,根据《国家机密法》应予严惩。 在文官纪律中,特别强调要求文官不准参加政治活功,不准发表批评政府政策与措施的意见,“任何时候都必须对政治问题保持缄默”,要“为当时的政府服务而不顾本人的政治见解”。 公职人员违反纪律、犯有过失,部长可以单独或者在集体中给予警告等处分,也可以报上级给予停职或撤职处分。 根据“公正原则”的要求,任何长官在对文职人员行使撤职处分权时,必须做到下列两点:1应将处分的理由和事实书面告知被处分者;2职员有权向大臣提出申诉。在复审时,被处分者可以请友人、律师、工会代表为自己辩护。 如果文官因为负债、宣告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而被逮捕或控告,就必须撤职,永不录用。但是,如果法院查明,文官是由于不可避免的不幸事件而不是由于挥霍浪费或犯罪行为达成经济困难,这样的文官可以除外,不被撤职。 退休制度 公职人员年满六十岁以后,任何时候都可以退休,没有固定的年龄限制。工龄满五年的公职人员,可以领取退休年金,其数额是本人最后三年工作期间最高年薪的八十分之一乘以工龄。 另外,退休者可以领取一笔一次性的退休补贴。其数额是退休年金的三倍。同在职公务人员一样,退休年金的数额也是随着物价上涨指数而相应调整提高。如因身体不好、工作不称职、精简机构而离职者、酌情发给退职金。凡公职人员工作五年以上者死亡,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数额是公职人员全年薪金的总额。 女公职人员工作六年以上,因结婚、料理家务和生孩子而退职,发给退职金。数额是,工作一年,发一个月工资的退职金,累计增加,但是不能超过十二个月薪金的总和。编外人员工作满七年者,因精简机构或身心健康不佳而离职,由财政部发给慰劳金,数额是每工作一年发一周的薪金,累计增加。本人亡故后,其家属继续领取这项慰劳金。 英国文官在任职期间都同大企业有密切联系。年老退休多在大公司中任职,利用他们的关系和影响,为资本家服务,成为大资本家的参谋人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