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弘扬公务员精神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相辅相成的,越是到改革的攻坚阶段,越需要公务员精神来支撑。本文从三个层面上进行论述:首先,要明晰公权力的界限,公务员手中的权力是公共权力的过度,要在公权力的转移和制约中提升政府的公信力,这将是弘扬公务员精神的关键所在。其次,法制精神是公务员精神的重要内核,政府行为应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要坚持依法行政,以公权力的规范性弘扬公务员精神。再次,必须始终把握权责一致的原则,探索建立新型的责任机制,加强权力与责任的对应,依靠绩效管理、制度规范、行为准则,提高公务员职业素养,注重公务员形象资源开发,促使公务员精神落到实处。
公权力如何行使是重要的问题,但更重要的问题是为什么这样行使,显然,后一个问题触及公共行政的目的和价值取向,涉及到公务员精神的探索。弘扬公务员精神不是孤立的,它涉及到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整体推进,关系到公权力的合理定位;而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为重点,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依法治权,又迫切需要公务员精神来支撑,两者是相辅相成的。由于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从外到内的渐进式推进,越是到改革的攻坚阶段,越要勇于跨越对既得利益保护的障碍,恰恰在这样的进程中最能体现公务员精神。
明晰公权力的界限,以有限行政弘扬公务员精神
培育公务员精神需要公务员角色的重新定位。在现代社会,政府的身份已越来越明确,那就是弥补市场的缺陷,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并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因此,要明晰公权力界限,公权力行使的基本规则是:凡法律未允许的,都是禁止的。公共服务型政府是建立在特定的价值与信念基础之上的,对公权力的制约,必然要触及公共行政的目的和价值取向,触及公务员角色新的定位。
公权力的合理定位将促进公务员精神的弘扬,而公权力的无限膨胀会导致公务员精神的衰微,这是一种辨证关系。事实上,由于长期形成对政府行为的有效制度约束,随着权力不规则地进入市场,一些政府部门或官员内在的价值追求与自身承担的社会职能之间已发生了严重偏离。从这个意义上说,培育公务员精神的最大精神的最大挑战不是来自外部环境,而是来自内部的权力运行机制。政府职能的转变离不开公务员队伍精神状态的转变,我们要以弘扬公务员精神为契机,以现代行政文化、行政理念为向导,积极稳妥地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依法治权,促使公权力的运行步入正轨。在公权力的转移和制约中提升政府的公信力,这将是弘扬公务员精神的关键所在。
坚持依法行政,以公权力的规范性弘扬公务员精神
法的力量不仅仅在于法的制定,更在于法的约束力和执行力。所有的公务员必须明白,公务员手中的权力是公共权力的让渡,它不依赖任何个人而存在,它应该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首先,要提高公务员的法律素养,它关系到依法行政的进程,关系到公权力的行使是否符合人民意愿,关系到政府的形象,关系到整个社会法律意识的养成。弘扬公务员精神,必然要求广大公务员强化法律思维能力,能运用法律思维来研究情况、分析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越是情况紧急,越是问题突出,就越要运用法律思维、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其次,公权力在运行过程中,必须严格依靠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做到平等、公开、公正。只有程序合法,公权力的行使才能保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才能获得社会的认可和接受,也才能具有足够的权威。再次,建立健全政府行政的法律制度,加快推进政府法制建设,并把法制监督、行政监督、公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
法制精神应是公务员精神的重要内核,它对公务员恪尽职守、廉洁奉公,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将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法制精神常常是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着公务员的行为,这种影响是从外部实施强制的法律法规制度鞭长莫及的,它可以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使公务员自觉地做或不做某件事情,这样做或那样做某项工作,它为公务员行为、感觉和思维提供权威性准则。
权力的本质是责任,以责任机制的构建弘扬公务员精神
权力与责任密不可分,互为依存,享有一定的权力,同时就负有相应的责任。所以在公权力的分配过程中,必须始终把握权责一致的原则。由此可推断,公务员是一种职务,更是一种职责。能不能正确对待权力,把责任放在第一位,是对公务员理想、胸襟、道德、情操的特殊要求,又是对公务员能力和素质的一种检验。从这个意义上说,对公务员精神的理解,不能单纯地停留在公务员行为规范的养成上,还要着眼于公务员的活力激发和能力提升上。
培育和弘扬公务员精神,除了靠加强党风、政风建设外,更要靠健全公务员责任机制。探索建立新型的公务员绩效管理机制,加强权力与责任的对应,促使公务员精神真正体现在岗位职责中。绩效管理的结果导向原则、公众至上理念以及分权式管理下的责任机制,有助于优化行政流程,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降低行政成本,实现行政管理高效化,服务绩效最大化。牢固树立人民的理念,建立服务人民的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应着力于两大板块的制度建设:一方面,强化公共行政和公共服务的法律责任,大力推行行政法制责任、行政听政制度、政务公开制、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文明办公制等做法和经验。另一方面,规范和完善公务员自身的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惩戒制度、辞退制度等。加强公务员职业素养和行为规范建设,注重公务员形象资源开发。公务员精神的重要特征在于它的社会示范性。公务员的所作所为不仅对党和国家的事业至关重要,还对整个社会的理想信仰、道德风尚、价值观念的形成,起到重要的示范作用。要从精神、制度与方法的有机结合上,建立长抓常新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