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司法局:
为深入实施“云岭先锋”工程,进一步拓展和完善“为民服务中心”的服务功能,深入构建为民服务体系,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云办发〔
2007〕
21号)的要求,决定在“为民服务中心”设置法律援助窗口,扎实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现制定意见如下:
一、工作目标
转变工作理念,有效整合资源。充分利用市、县、乡三级现有资源,充分发挥“为民服务中心”贴近群众、网络健全的优势,通过在“为民服务中心”设置法律援助窗口,使基层司法行政各项职能、业务进入“为民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一条龙”服务,最大限度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关于法制宣传、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和人民调解等方面的需求,不断深化和拓展“为民服务中心”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工作措施
1.
规范窗口建设。
将各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设置的“法律咨询”、“法律服务”、“人民调解”、“矛盾纠纷调处”等不统一的窗口,统一设置为“法律援助”窗口。在村(社区)为民服务站统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联系点”。要整合司法所、人民调解和法律援助资源,进一步理顺法律援助窗口(工作联系点)工作流程,确保窗口正常、协调运转。
2.
加强制度建设
。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和《云南省法律援助办法》,对于法律援助的条件、范围、申请程序要向群众公开,统一制作“申请法律援助须知”,并做到“上墙上板”,实现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运行。法律援助窗口(工作联系点)要认真分析本地法律援助工作面临的问题,积极探索便民利民措施,降低援助门槛,确保符合援助条件的困难弱势群体能充分享受到优质、快捷、高效的法律援助。
3.
明确工作任务。
“法律援助窗口”以司法所的业务工作为基础,主要受理和承办法制宣传、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调处民间矛盾纠纷、法律援助案件及事务等,重点为农民工、农村留守妇女儿童、城镇失业低保人员、下岗工人、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等社会贫弱者提供帮助和服务。
4.
落实窗口人员。
各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法律援助窗口人员不少于
2名,以司法所现有人员为主,人员不足的,由各乡镇(街道)协调落实,确保窗口责任明确,人员到位。
5.
理顺工作关系。
法律援助窗口及人员在乡镇(街道)司法所组织下开展工作,受各县(市)区司法局领导,并接受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
6.
加强业务培训
。由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共同组织对法律援助窗口人员进行分期分批培训,不断提高窗口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切实掌握为民服务的本领。
7.
建立帮扶机制。
进一步深化和拓展《转发
<云南省司法厅关于推动我省律师队伍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法律服务的意见
>的通知》(昆司律〔
2006〕
17号),由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组织协调全市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组成律师服务团,尤其发挥党员律师作用,与全市所有乡镇(街道)的“为民服务中心”结对挂钩帮扶,与乡镇司法所、“为民服务中心”法律援助窗口协同配合,定期不定期到挂钩联系点开展形式多样、富有实效的对口服务活动。
8.
建立志愿者队伍。
各乡镇(街道)认真对本区域内律师协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公证员协会、鉴定人协会、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志愿者机构进行调研统计,按照自愿原则,从本地热心公益事业、富有爱心和社会责任感,有一定能力和基础的社会人员中选择、发展并组建一支“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在“为民服务中心”的管理调配下,结合民情恳谈,深入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主题实践活动,扎实做好法律宣传、咨询服务、矛盾纠纷调处等多种形式和内容的法律援助工作。
9.
加大宣传力度
。开通“昆明市法律援助网站”,逐步实现普通群众能够在线与法律援助、法律服务工作者、尤其是与党员律师沟通咨询。同时,加大对各“为民服务中心法律援助窗口”律师挂钩服务活动和志愿者队伍工作情况的宣传报道,动员全社会的法律服务工作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为深入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10.
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司法局和各乡镇(街道)要切实把此项工作作为关注民生,为民服务,维护公平正义,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狠抓落实。司法行政机关要以此为契机,整合基层司法所行政资源,探索新的工作运行机制,加强法律援助三级网络和人民调解网络建设,开创工作新局面。
中共昆明市委组织部
昆明市司法局
2008
年
1月
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