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打黑除恶工作,推进打黑除恶长效机制建设,全面推进我市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断深入发展,构建“平安昆明”、“和谐昆明”,实现“人居最安全”目标,根据《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考核暂行办法》和中央、省有关指示精神以及我市《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意见》、《昆明市 2009 年打黑除恶工作方案》、《昆明市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实施办法》,结合现代新昆明建设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在市委的领导下进行,由市考核委组织,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员会、市公安局、市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协调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
第三条 从每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为一个考核期。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奖惩分明和易于操作的原则。
第四条 本考核办法适用于本市各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政法委书记及公安(分)局长;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及分管政法工作的副书记、副主任,公安分局长。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县、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为第一考核板块,东川区、安宁市、晋宁县、富民县、宜良县、嵩明县、石林彝族自治县、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为第二考核板块。市委将申请省委授权,对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管委会主任以及市级领导兼任县(市)区委主要领导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省委组织部。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打黑除恶工作的内容界定以全国“打黑办”确定的内容为准。
第六条 对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政法委书记、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及分管政法工作的副书记、副主任的考核,主要考核成立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协调小组的情况,对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动员、部署情况,对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相关工作的协调、督促情况,对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人力、物力、财力的保障情况,对铲除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支持情况,对铲除黑恶势力赖以滋生的黄、赌、毒土壤的支持情况。
第七条 对公安(分)局长的考核,以打击黑恶势力专项斗争的成效为主要内容,重点考核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打击恶势力工作,以及群众举报线索核查工作。同时,考核督办、交办案件处理情况,信息分析、汇总、上报情况,典型工作经验、案件总结交流情况,组织打黑除恶队伍进行专业训练等情况。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八条 对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政法委书记、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及分管政法工作的副书记、副主任的考核,以民主测评、民意调查、查阅台账等方式进行,在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工作中,对打黑除恶工作进行专项民主测评和民意调查(专项民主测评和民意调查与综合考核的民主测评和民意调查同步进行,参加人员相同),并查阅台账(台账由政法部门提供)。民主测评、民意调查、查阅台账三项考核实行累计积分制,上不封顶,分板块分类进行总分排名。
第九条 对公安(分)局长的考核,除比照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专项民主测评和民意调查外,对打击黑恶工作实绩实行累计积分制,上不封顶,分板块进行总分排名。
第十条 加分项。
(一)打掉黑社会性质组织。法院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等罪名一审宣判的案件,且组织者和骨干成员归案率为 80% 以上,每打掉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计 20 分;每判处 1 名组织成员加 1 分;破获刑事案件每起加 0.2 分;没收非法所得、罚金累计每万元 ( 人民币 ) 加 0.1 分;缴获自制枪支每支加 0.5 分,制式枪支每支加 2 分;缴获毒品累 计每 200 克 加 1 分;没收车辆每辆加 0.5 分,以上均以法院一审判决书为准。查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 保护伞 ” ,有关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打掉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战果加 5 分, 以法院一审判决书为准。主要包括:法院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作出判决的;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其他职务犯罪,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壮大、逃避打击提供帮助的。
(二)打掉恶势力犯罪团伙。打掉符合全国“打黑办”通知要求的犯罪团伙,在法院判决中能够体现“三人(含)以上有组织地实施三起(含)以上刑事案件”的,认定为打掉恶势力战果,以法院一审判决书为准。团伙成员抓获三分之二(含)以上,每打掉一个恶势力团伙计 5 分,每判处一个组织成员加 1 分。
(三)群众举报线索核查工作。主要考核对市级以上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协调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办或者转办、要求查报的群众线索的办理情况,督办数、转办数、办结数均以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信息网上公布数据为准,以“办结率×办结数”计算得分。
(四)由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打掉境外黑社会组织的人员渗透入境发展组织成员的黑社会组织 1 个加 15 分,打掉黑社会性质组织 1 个加 10 分,打掉恶势力组织 1 个 加 5 分。
(五)联合办案 ,成果分计入主战单位 ,其他单项分按参战情况分别计分 ,但不重复计分。
(六)打掉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后,上报结案报告、侦办经验材料,每起加 1分。对年度内县(市)区 [开发(度假)区 ]黑恶犯罪的形势特点进行分析预测,提出打防对策,综合报告被公安部、省公安厅、市公安局转发的分别加 5 、 3 、 1 分,同一报告多级多次被转发的,取最高级别加分,不重复加分。县(市)区 [开发(度假)区 ]公安(分)局级经典案例、工作经验被全国“打黑办”(公安部)采用 1 次加 3 分,在省公安厅组织的各类会议上作典型经验交流 1 次加 2 分,在市公安局的各类会议上作典型交流 1 次加 1 分。
(七)计分、加分项目,均以相关法律文书实际生效和文件签发的时间为准;对跨年度的案件,计分、加分项目可以跨年度进行,但不重复计分。所有加分项只加公安(分)局长。
第十一条 扣分项。
(一) 未成立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协调小组的县 (市 )区 [开发 (度假 )区 ],党政主要领导、政法委书记各扣 10 分。未成立打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的公安(分)局,公安(分)局长扣 10 分。
(二)当年未对打黑除恶专项斗争进行动员部署的,党委主要领导 扣 10 分。未组织打黑除恶队伍进行专业训练的,公安(分)局长扣 10 分 。
(三)对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有争议的涉黑、涉恶案件,对影响、制约打黑除恶工作深入开展的突出问题,未及时进行协调、督促的,党政主要领导和政法委书记每次各扣 5分。
(四)县(市)区 [开发(度假)区 ]刑侦大队打黑除恶警力低于刑侦总警力 10% ,城区和县城镇派出所专职从事打黑除恶警力少于 3 人,装备和经费不能满足打黑除恶需要的,对党政主要领导、政法委书记、公安(分)局长,视情况扣 5 至 10 分。
(五)对被公安部、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涉黑涉恶团伙(案件)侦办不力的,对公安(分)局长视情况扣 5 至 10 分。
(六)出现涉黄、涉赌、涉毒、涉枪等违法犯罪相互交织,形成黑恶犯罪,县(市)区、开发(度假)区未及时发现和上报的涉黑涉恶团伙,经省公安厅或市公安局暗访调查或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曝光后查实的,每次扣 4 名被考核对象 2 至 5 分。
(七)对公安部、省公安厅、市公安局交办的案件、线索不及时调查核实并回复的,每起扣公安(分)局长 1 分。
(八)因打黑除恶工作不力,由省公安厅或市公安局异地调警打掉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对党政主要领导和政法委书记每次扣 5 分,对公安(分)局长每次扣 10 分;打掉一个恶势力团伙的对党政主要领导和政法委书记每次扣 1 分,对公安(分)局长每次扣 2 分。
(九) 因打黑除恶工作不力,被全国 “ 打黑办 ” (公安部)督查并通报批评 1 次,对公安(分)局长扣 5 分;被省 “ 打黑办 ” (省公安厅)督查并通报批评 1 次,对公安(分)局长扣 3 分;被市 “ 打黑办 ” (市公安局)督查并通报批评 1 次,对公安(分)局长扣 1 分。党政主要领导、政法委书记参照公安(分)局长减半扣分。
(十)打黑除恶工作每月综合情况、战果统计表未按照规定正确填写、及时上报的, 1 次扣公安(分)局长 1分。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考核成绩按积分值排名,在本板块本类被考核对象中列前两位的,由市级给予一定的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将打黑除恶专项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和依据之一,在综合考核评价中占 5 分权重,在本板块本类被考核对象中,列前三位的不扣分,第四位扣 0.5 分,第五位扣 1 分,第六位扣 1.5 分,第七位扣 2 分,第八位扣 2.5 分,第九位扣 3 分。
第十四条 在民主测评和民意调查中,被考核对象单项综合得分低于 80 分的,市委将派出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视情况作出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调整处理;综合得分低于 70 分的,经组织调查,视情况作出诫勉谈话、降职、免职、责令辞职处理。
第十五条 在本板块本类被考核对象中,连续 2 年列倒数第一名的,经组织调查核实,视情况进行组织调整、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处理。本县(市)区 [开发(度假)区 ] 4 名考核对象当年考核均列为本板块本类考核对象倒数第一名的,经组织调查核实,视情况对党政主要领导、政法委书记和公安(分)局长作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调整、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考核办法由中共昆明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考核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考核民主测评表
2. 考核民意调查表
昆明市深入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干部考核民主测评表
领导干部姓名及职务:
注 : 1. 民主测评得分 =总满意票数÷ 5÷有效票数× 100+总较满意票数÷ 5÷有效票数× 60。
2. 不满意票计为 0分。
3. 不了解票和弃权 (空白 )票为有效票。
4. 在同一横栏内同时划两个及以上“√”,整张测评表为无效票。
昆明市深入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干部考核民意调查表
领导干部姓名及职务:
注: 1. 民意调查得分 =总满意票数÷ 5÷有效票数× 100+总较满意票数÷ 5÷有效票数× 60。
2. 不满意票计为 0分。
3. 不了解票和弃权 (空白 )票为有效票。
4. 在同一横栏内同时划两个及以上“√”,整张调查表为无效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