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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管理
【文件选登】昆明市组织系统“12380”专用举报电话受理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09-09-16 09:08来源:
                                          (昆组通[2009]29号·2009年4月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组织系统“12380”专用举报电话受理工作,建立“便利、安全、高效”的举报机制,充分发挥群众对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昆明市组织系统“12380”专用举报电话主要受理反映领导干部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以及相关法规、政策的问题,同时受理对领导干部政治、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问题的举报。
第三条   受理工作由昆明市委组织部、全市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科)负责。
第四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对全市各县(市)区组织系统“12380”专用举报电话受理核查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第二章   受   理
第五条 “12380”专用举报电话,由专人负责接听,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
第六条   接听举报电话要文明礼貌、耐心细致,如实记录。
第七条   工作人员接到属受理范围内的举报电话后,要详细记录举报时间、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主要问题及相关线索;重要情况、情节要向举报人复述确认。属于受理范围外的,要引导举报人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反映;对坚持反映的要认真听取其意见。在接听电话过程中,注意做好有关政策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
第八条   对举报电话要如实记录,认真整理,并详细填写《“12380”举报电话记录登记表》,逐一编号登记,确保不遗漏散失。
第三章   办   理 
第九条   对受理范围内的举报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举报的内容、性质等情况,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举报对象属于本级党委管理的,由本级党委组织部办理;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要将举报材料及时报送上级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属于下级党委(党组)管理的,填写《“12380”专用举报电话受理转办单》,按程序转下级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办理,重要的也可直接办理。对受理范围外的举报件,转有关地方或者部门处理。
第十条   自接到举报之日,一般应在3日内提出拟办意见,呈报分管领导阅批,重要情况或情况紧急的应及时呈报。举报件一般应当在15日内办理,反映情况紧急、重要的举报件立即办理。
第十一条   举报件办理机构和方式:
(一)反映违反《干部任用条例》以及干部法规政策选人用人问题的,由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处(科)办理,或会同有关干部处(科)办理。
(二)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问题的,一般由有关干部处(科)办理,或与干部监督处(科)共同办理。
(三)反映组织工作其他业务方面问题的,由组织部门有关业务处(科)室办理。
(四)反映问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转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五)反映内容空泛、重复、线索不清,或者组织部门已经掌握的举报件,一般留存备查。
第四章   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   举报问题调查核实的程序:
(一)成立调查组,制定调查工作方案,报领导审批;
(二)到被调查对象所在单位,采取个别谈话、查阅资料等方法,了解核实有关情况;
(三)调查组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写出书面调查核实报告,向派出调查组的组织部门汇报。
第十三条   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一)经查问题属实或者基本属实,但尚未构成违纪违法的,区别情况进行指导帮助、批评教育、督促纠正或者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二)经查问题属实并构成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三)经查问题不实的,可向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负责人或者调查对象本人说明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诬告陷害他人的,按规定追究诬告陷害者的责任。
第十四条   调查组必须由2名(含2名)以上人员组成。调查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调查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调查核实问题,并对调查报告负责。
第五章   督   办
第十五条   转下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调查处理的举报件,承办单位一般应在30日内报送查核处理结果;因情况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查核时间的,由承办单位书面作出说明,可以适当延长查核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日,并及时报告查核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批转有关单位查核并要求报告结果的举报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进行督办:
(一)规定时限内没有报告查核处理结果的;
(二)应当查清楚的问题没有调查清楚的;
(三)应当纠正的问题没有纠正或者纠正不彻底的;
(四)没有按照规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
(五)其他需要督办的事宜。
第十七条   督办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电话、发函、派员或者结合检查、调研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责成有关负责人到组织部门说明情况。 
第六章   办结和反馈
第十八条   举报件办理完毕后,按照“谁审批办理、谁审批办结”的原则,履行办结手续。
第十九条   对有关单位报来的举报件查核处理报告,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行文规范、材料齐全的标准,严格审核把关,提出审理意见。对符合要求的,按程序审批办结;对不符合要求的,责成承办单位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
第二十条   对署真实姓名举报的,应当按照“谁承办、谁答复”的原则,以适当方式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听取其意见。
第二十一条   举报件办结后,要按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做好材料的整理和归档立卷工作。
第七章   情况分析和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定期对举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及时发现干部队伍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以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深入研究问题发生的原因和规律,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按照要求定期向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报告有关举报情况。县(市)区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定期向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报告有关举报情况。举报情况的数据统计和综合分析材料,每季度报告一次,年终综合报告一次。反映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举报,每月报告一次。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第八章   纪律和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举报受理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的各项要求以及有关保密制度,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扣压、损毁或者私自摘抄、复制举报件;
(二)不准扩散和公开举报材料;
(三)不准擅自办理举报件;
      (四)不准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向被举报人和无关人员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
(五)不准擅自将举报材料带出工作场所;
(六)不准在无保密措施的载体上存储、传递、处理举报件;
(七)不准泄露上级组织部门和有关领导对举报件的批示及查核报告、内部讨论处理意见等情况;
(八)不准歪曲、隐瞒和捏造举报内容及查核的事实真相;
(九)不准接受举报人、被举报人及有关人员的宴请、财物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十)不准利用举报材料和调查核实举报问题之机谋取私利。
第二十五条   转下级组织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办理的举报件,因工作需要提供举报人基本情况的,应当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注意保护举报人。严肃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和利用举报侮辱、诽谤和诬陷他人的行为,切实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在受理举报工作中涉及本人、亲属或与被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必须回避。举报人有正当理由要求有关人员回避的,受理机构应当作出回避决定。应当回避而未主动提出回避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根据情况和造成的后果给予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昆明市组织系统干部监督处(科)受理来信、来访、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的举报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昆明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