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全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扩大干部工作民主,不断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按照中组部、省委组织部关于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的要求,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报告两评议”是指县(市)区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新提拔任用的部门正职和下一级党政正职履职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第三条 “一报告两评议”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一般安排在年底或次年初召开的全委(扩大)会上进行,也可以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述职述廉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专项检查等工作一并进行,由县(市)区委书记代表常委会报告公布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组织实施“两评议”工作。
第四条 参加“一报告两评议”会议的人员范围是:本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本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纪委常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下一级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部分离退休干部,部分本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群众代表。
第五条 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选拔任用干部工作总体情况;
(二)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情况;
(三)健全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机制情况;
(四)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六条 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对县(市)区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总体评价。
(二)对新提拔任用的部门正职和下一级党政正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的综合评价。
第七条 “一报告两评议”的程序:一是由县(市)区委书记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二是由参加会议人员填写《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满意度民主评议表》和《新提拔任用的部门正职和下一级党政正职满意度民主评议表》。
第八条 评议采取无记名填票方式。对县(市)区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满意度评议及对新提拔任用的部门正职和下一级党政正职满意度评议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 “不满意”、“不了解”四个等次。
第九条 通过对县(市)区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满意度评议,“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例合计达不到三分之二的,县(市)区委书记要向上级组织部门做出书面说明;对“不满意”比例合计超过三分之一的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对本年度新提拔任用的部门正职和下一级党政正职满意度评议,“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例合计达不到三分之二的,经组织考核认定为“基本称职”的,按干管权限,对其进行谈话诫勉;“不满意”比例合计超过三分之一的,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给予岗位调整或降职、免职处理。
第十条 “一报告两评议”工作结束后,县(市)区委要召开常委会议,认真研究民主评议结果,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并将情况向全委会委员通报。改进措施落实情况作为下一年度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十一条 “一报告两评议”由本级党委组织实施,开会5天前将方案报上级组织部门,上级组织部门视情况而定派人到会指导;会后15天内,将开展“一报告两评议”情况报上级组织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开展“一报告两评议”要严格遵守纪律,不准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不准干扰参加评议人员表达真实看法,不准更改、伪造民主评议结果,不准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民主评议。
第十三条 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党工委、市级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党委(党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昆明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昆明市委组织部
2009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