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研究】加强国有企业党内监督制度创新研究
发布时间:2010-05-05 16:16来源:
加强国有企业党内监督制度创新研究
□ 牛明峰
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党内监督制度,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全面贯彻从严治党方针的重要内容。国有企业党组织,应紧紧抓住党内监督这一关键,积极推进国有企业党内监督的制度创新。
一、国有企业党内监督的科学化和法治化
党内监督的科学化和法治化,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必然要求和发展方向。国有企业改革中,由新旧体制碰撞而引发的各种矛盾,在国企党内监督方面较为突出的是“人治”色彩与法治精神相悖的矛盾,具体表现为领导意志的人为干预。与制度、规定所体现的原则相悖的矛盾。
首先,领导意志的干预导致主体监督权受到局限和制度的“刚性”不足,限制了国有企业党内监督工作的效能。一般来讲,党内民主监督是主体以个体的形式对客体实施监督,属于监督主体的自主行为;党组织的监督特别是作为党内监督机构的纪委的监督,属于有组织的职务行为。领导意志所干预的对象主要为后者,表现形式往往是用“长官意志”对监督工作实施干预,客观上造成监督权分散,并且在其运用上受到很大局限。受此影响,监督部门在监督、执纪方面出现了“宽”、“软”现象,在监督和惩处制度的执行方面也凸显出弹性有余、刚性不足的问题。
其次,领导意志的干预在一定程度上对国企党内监督工作客观上起着钝化作用。实践中发现,党内监督中上对下的监督通常比较容易,力度也比较大,但是同级之间的监督和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主要领导特别是“一把手”的意愿。一旦他们拒绝接受监督,或者对监督工作实施干预,就有可能产生游离于党内监督之外的特殊客体,形成事实上的监督缺位。现实生活中,有些国有企业的负责人或因贪落马,或因惰失政,除放松主观世界改造,权力观、价值观发生蜕变的自身原因外,与其长期脱离组织监督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此外,领导意志的干预,还导致了监督工作的随意性,不利于国企党内监督工作的开展。
二、国有企业党内监督制度的系统化和规范化
制度建设的系统化和规范化,是保证国有企业党内监督向科学化和法治化方向发展的客观需要。“人治”现象对于党内监督工作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由此而导致的工作随意性以及对于实施科学化和法治化监督的阻碍也是毋庸置疑的。削减人治色彩,实施科学化、法治化的党内监督,就必须建立起系统化和规范化的制度体系。一是要增强制度的系统性。既要有实体性的要求,又要有程序规定。二是要保持制度的一致性。制度之间要统一、配套、互补,形成体系,增强制度的规范性。
制度建设的系统化和规范化,是保证国有企业党内监督制度与时俱进的需要。制度必须与时俱进,根据发展变化的新形势、新情况不断丰富和完善。首先,问题总是先于制度出现。制度建设相对于问题的发生,总是带有滞后性,这就使一些制度和规定,产生了临时性和非系统性的问题。其次,由于客观上对制度针对性的要求和具体问题的特殊性,也使某些制度的构成和内容在执行中产生困难。因此要按着系统化和规范化的要求,将一些具有普遍性的单项、临时的制度加以规范并纳入系统,逐步充实制度体系,增强整体效能。
制度建设的系统化和规范化,是国有企业在深化改革新形势下保持党内监督有效性的需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国有企业必须根据市场变化的形势,对产业结构和自身的组织形式进行调整。特别是一般性竞争行业的国有企业实施产权制度改革,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架构建立并实行企业内控制度,原有党内监督制度体系已经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一些党内的监督制度亟待完善和补充。
三、国有企业党内监督的强制性和监督制度的刚性
实现国有企业党内监督的科学化和法治化,前提是具备强制性的监督和刚性的制度,应着力解决国有企业当前存在的监督主体权力分散、监督客体不完整、执行制度弹性大等问题,重点围绕加强监督工作的强制性和制度的“刚性”特征,不断推进党内监督的制度创新。
针对监督主体的监督权分散的问题,健全党内监督的工作制度。监督主体实施党内监督的主要方面,是监督客体在决策及管理过程中的权力行为。而实际工作中的决策权力的集中性和决策过程非公开化与监督的公开性之间,客观上造成了监督主体的权力分散,也使监督权与决策权之间出现了较大的差距。因此,应通过健全制度,消解这方面存在的差距。一是完善纪委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的监督制度,扩大知情权,便于对决策过程实施监督;二是健全干部考察、重大任免向纪委查询制度,加强干部人事任免方面的监督;三是加强纪检系统的领导制度建设,加大纪检系统上级对下级的领导力度。
针对监督客体不完整导致监督不到位的问题,建立健全具有较强约束性的监督制度。一是建立领导干部述廉制度,并推动制度的延伸。由监督客体定期或不定期向党组织汇报廉洁自律情况,对其执行廉政准则的情况加强监督;二是完善领导干部重大事项申报制度,根据社会与企业的发展适时补充申报的内容,增强监督的实际效果;三是健全廉政谈话制度,及时打招呼敲警钟,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针对制度的“刚性”不足问题,建立健全权责明确的责任制度。鉴于存在的执行制度不力,责任追究软弱的现象,应着力加强对领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制度建设,保证党内各项制度落实到位。一是从制度的主体方面研究适合于国有企业特点,易于各层次主、客体执行的责任内容,并依法将其赋之以法规的特性,由纪检机构强制执行,以增强监督的强制性。二是从责任追究的具体运作方面,针对各层次主、客体应负的责任规定出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责任追究的实质性内容,以此增强党内监督的强制性和党内监督制度的刚性。三是针对执行制度中存在的主观上的不自觉和客观上的不规范问题,研究制度的执行程序,以严格的执行程序和系统、规范的制度为保证,依法实施党内监督。
(作者单位:昆明市纪委第三纪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