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选登】昆明市鼓励支持选聘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创业实施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0-09-29 16:02来源:
为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鼓励和推动选聘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大学生“村官”)积极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促进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组通字〔2008〕18号)和《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支持支持选聘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意见》(昆办发〔2010〕16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我市鼓励支持大学生“村官”创业实施办法(暂行)。
一、鼓励支持大学生“村官”自主创业主要工作内容
1.对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参加省市统一招考的大学生“村官”申请创业小额贷款的创业人员,每人提供3年期不超过10万元的免利息、免担保、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创业小额贷款。
2.为创业大学生“村官”提供创业咨询培训帮扶 、“一对一”的创业指导和跟踪服务帮扶。
3.对首次申请创业成功者并稳定1年以上的,给予1000元至3000元创业补贴。
4.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大学生“村官”创业项目,2年内上缴的税收,按属地原则,由各县(市)区和国家级开发(度假)区全额给予税收返还。
5.建立大学生“村官”创业办证“绿色通道”。
二、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开展鼓励支持大学生“村官”创业工作,实行党政主导、部门负责的工作机制。
(一)党政主导
全市大学生“村官”创业工作,由昆明市鼓励支持选聘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中共昆明市委组织部和共青团昆明市委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也相应成立机构,负责对本地大学生“村官”创业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二)部门负责
1.中共昆明市委组织部是大学生“村官”创业的牵头单位,负责领导、协调、组织、推动此项工作。
2.市级财政负责专项资金的筹措,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创业税收返还补贴资金。
3.共青团是大学生“村官”创业工作具体承办单位,各级共青团组织要发挥优势,广泛动员有创业能力的大学生“村官”参与创业,对大学生“村官”申请的创业项目进行初评后,向县(市)区农村信用社推荐,并提供咨询帮扶、创业培训帮扶、创业导师帮扶和跟踪服务帮扶。申请5万元及以下贷款的项目由县(市)区农信社审核发放;申请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贷款的项目,在经县(市)区农信社同意后须报市鼓励支持大学生“村官”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后方可贷款。
各县(市)区共青团组织要建立创业导师库,支持相关承办单位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导师帮扶。
4.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组织大学生“村官”参加各类创业培训,并积极参与大学生“村官”创业孵化园的建设,努力提高大学生“村官”创业能力。
5.农村信用社是大学生“村官”创业工作的金融服务机构,负责贷款的发放组织实施、贴息及统计汇总等事项。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1)制定创业小额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2)审核承办单位推荐的创业项目;
(3)发放和回收创业小额贷款;
(4)认真落实免担保、免利息政策;
(5)提出对需要核销的贷款呆坏账和担保基金的使用意见。
6. 市级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整合现有政策资源,尽快出台落实《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支持支持选聘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意见》(昆办发〔2010〕16号)有关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
三、扶持对象
选聘到我市村(社区)任职的,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大学生“村官”。
四、服务流程
1.创业人员经市鼓励支持大学生“村官”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身份后,向项目所在地县级鼓励支持大学生“村官”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创业申请;
2. 项目所在地县级鼓励支持大学生“村官”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申请人提供咨询和培训服务,对申请人提出的项目进行初审,并向农村信用社推荐;
3.农村信用社对承办单位提出的推荐项目进行评审,决定是否发放创业小额贷款,对发放的贷款按期回收;
4.县(市)区团委为创业人员推荐创业服务导师并提供后续跟踪服务;
5.市级补助资金,由各县(市)区农信社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鼓励支持大学生“村官”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拨付资金。
五、风险控制
1.创业小额贷款实行自发放后第4个月起以按月还款的方式开始还款。
2.县级鼓励支持大学生“村官”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所推荐的贷款人季度还贷率低于90%的,暂停其新增贷款业务。
3.对经审批核销的呆坏账,市级专项资金承担70%,县级承担20%,农村信用社承担10%。
中共昆明市委组织部
昆明市财政局
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共青团昆明市委
昆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201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