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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工动态
【文件选登】关于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昆工作及创新创业优惠扶持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0-11-22 10:27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摇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有关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相关文件精神,根据《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转发〈昆明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昆办发〔2009〕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领导下进行,成立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市卫生局、市投资促进局、市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局、市政府外侨办、市国资委、市政府金融办、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社科联、市科协、昆明人才协会、昆明学院、昆明海关监管通关处及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区等组成的昆明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小组,负责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组织协调,成员由各部门(单位)分管人才工作领导及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和补充。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昆明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专项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专项办)。市专项办由市委组织部迁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研究制订、具体实施和业务指导。
第三条    市专项办牵头成立由知名企业家、风险投资专家、决策咨询专家、各行业领域知名专家组成的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海外高层次人才的资格审查和评审认定。
第四条   根据昆办发〔2009〕5号文件精神,我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要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用5年时间,在重点创新创业项目、重点产业园区、重点学科领域引进50名左右海外高层次人才,其中集聚5名左右在重点产业国内领先、达到国际水平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简称“三五工程”)。
第五条   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按需引进。着眼于人才工作服务科学发展大局,围绕昆明加快实现科学发展新跨越在产业调整、科技创新、重大工程、关键技术、核心项目等重点领域对紧缺急需人才的实际需求,重点引进都市经济发展、装备制造、信息产业、国际金融贸易、现代物流、教育卫生、旅游文化等领域及其他方面紧缺急需、具有较高水平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
(二)重在使用,构建载体。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市场配置、重点突出、服务完善的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机制,努力构建有利于海外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良好载体,全力将昆明打造成为海外高层次人才干事创业的平台、展示风采的舞台和人生跨越的跳台。
(三)区别对待,特事特办。根据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和使用的特点,坚持政策扶持与市场配置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加大引进力度与重点培养相结合,积极探索人才引进工作规律,因人制宜,采取特殊政策,引进一个、带动一片、服务一方。
(四)统筹实施,形成合力。立足于业内认可和政府推动,建立统筹得当、协调有方、职责明确、分工明晰、运行有力、办事高效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机制。

第二章  工作体制机制

第六条   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小组负责审定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目录,制定和落实特殊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引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专项办负责协调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
第七条   各重点领域的人才引进工作由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创业人才引进工作由市工信委牵头,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局配合;创新类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由市科技局牵头组织;重点学科建设和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引进工作,由昆明学院、市教育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市社科联分别牵头组织;市属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市级金融机构人才引进工作,由市国资委、市政府金融办牵头组织;以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区为主的各类园区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由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牵头组织。
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积极开展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学会、协会、联谊会等社会团体的作用,建立与海外高层次人才联系的有效渠道,为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昆工作和创新创业牵线搭桥,做好服务。
第八条   各引才牵头单位的共性职责。
(一)征集各类别海外高层次人才岗位需求信息,报市专项办汇总后编制年度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需求目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对外发布;
(二)制定本类别年度引才计划;
(三)协调落实本单位(部门、系统)海外高层次人才的项目扶持经费和优惠待遇;
(四)积极利用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拓宽引才渠道,建立信息资源库,推动海外高层次人才动态跟踪服务机制形成。
第九条   市科技局负责牵头对各类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评审认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用人单位签订引进协议,办理相关引进手续;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局、市国资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负责对引进人才在学术、科研、创业、经营管理等方面提供立项审批、企业注册、项目支持等服务;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地税局负责引进人才财税金融和投融资等方面优惠扶持政策的落实;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局、市外侨办、昆明海关监管通关处负责保障引进人才的工作生活条件、落实相关优惠政策,以及为引进人才的邀请、出入境、居留等提供便利;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科协、昆明人才协会负责加强对引进人才的联系服务工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区负责结合自身产业发展实际,组织开展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创建工作。
第十条    市级财政设立海外高层次人才专项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扶持、工作生活条件保障等。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提出人才需求、开发有效岗位、推荐拟引进人选、搭建工作平台、落实职级职务和配套政策等工作。

第三章   引才标准

第十二条   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指2009年1月1日后引进(含柔性引进)到我市工作,或有意来我市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引进意向协议的海外创新创业人才。
第十三条   基本条件: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或在国内取得博士学位且累计有不少于24个月的海外工作经历,引进后每年为昆明服务或在昆工作累计不少于6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具有相当于助理教授及以上职务、职称的专家学者;
(二)在国际知名企业或金融等机构关键岗位从事研发或管理工作2年以上,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或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国际规则的创业人才;
(四)拥有我市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光电子信息、物联网、新能源、烟草及配套、冶金、化工、建材、花卉、农特产品深加工等重点产业以及文化产业发展、城市规划管理、会展策划、国际贸易等急需的知识产权、核心技术,能增强我市某一产业(领域、学科)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有效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新驱动、内生发展的人才。
第十四条   具体条件。
(一)创业类人才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且技术成果先进,具有较强的市场潜力,并能进行产业化生产;
2.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海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的30%以上;
3.在昆明地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二)创新类人才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涉及的领域,掌握重要实验技能和关键技术,能够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和工艺操作难题;
2.在海外承担过与重大专项相关的研发任务,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或产品开发能力。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五条 各级各部门开展海外高层次人才岗位需求信息登记,制定海外高层次人才需求目录。市专项办综合各级各部门意见,汇总形成全市年度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需求目录,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发布执行。
第十六条   对纳入“三五工程”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项目实行申报评审制,评审项目分为a、b、c三类,评审工作由牵头单位和市专项办分别组织实施。
牵头单位根据用人单位推荐意见,组织本行业领域内相关专家对申报人选及其项目进行初步评审。评审时,专家数量不得少于5名,且递增后应为奇数。评审专家中,海外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评审专家应是本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领军人才。评审结束后,提出评审意见,并将建议人选及其项目报市专项办。
市专项办根据建议人选及其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建议人选及其项目进行评审。评审时,评审委员会专家数量不得少于7名,且递增后应为奇数。评审专家中,海外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出具书面综合评审意见,对申报人选是否建议纳入“三五工程”及其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对建议人选的申报项目评价等级(a、b、c),并附专家集体签名认可。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用人单位和个人认为可能影响评审结果公正的,可申请专家回避。
第十七条   市专项办对经评审认定后纳入“三五工程”的人选,在相关媒体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市专项办根据公示结果确定“三五工程”人选,并将建议名单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落实相关政策待遇。
第十九条   符合基本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通过自荐、互荐的方式直接向市专项办申报,或通过学会、协会、联谊会、校友会等社会团体及国内外各类组织向市专项办推荐申报。通过自荐、互荐、其他渠道推荐或需以特殊方式引进的人才,按照区别对待、特事特办的原则由市专项办协商有关部门(单位)按个案研究处理。
第二十条   经评审纳入“三五工程”的人选由市专项办以市委、市政府名义颁发《昆明海外高层次人才证》,在昆明地区凭证享受相关优惠扶持待遇,并纳入海外高层次人才信息资源库,作为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直接联系和掌握的专家,进行动态管理。

第五章    事业发展扶持和生活保障

第二十一条    引进人才担任项目负责人或团队带头人的,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有权决定科研方向和科研经费的使用,包括用于人力成本投入;有权决定团队成员的聘任、薪酬和工作条件,不受本单位现有编制、工资总额和科研经费成本比例限制。
第二十二条   引进人才可按照归口管理权限向项目资金主管部门申请科技扶持资金、创业扶持资金、产业发展资金等,用于创新创业活动。项目资金主管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简化办事程序,优先给予办理,必要时应作为特别项目给予特殊照顾和政策扶持。
第二十三条   鼓励用人单位对来昆工作和创新创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按知识、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的贡献参与收入分配。用人单位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通过协议工资制、年薪制、股权制、期权制等多种形式,积极探索构建以绩效考核为核心,与人才智力贡献密切挂钩的多元化分配体系。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创业类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扶持。
(一)创业扶持。
1.资金和场所扶持。创业类海外高层次人才带科技、项目、资金到我市创业的,由市科技局牵头论证评审,报市专项办审批后,a类项目由市财政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资助、b类项目由市财政给予60万元的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资助、c类项目由市财政给予40万元的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资助,并由企业落户所在县(市)区、开发(度假)区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工作场所,三年内免收租金。自行解决工作场所的,由企业落户所在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参照市场标准提供资金补助,补助期限三年,一年一补。海外高层次人才或项目团队以科研成果、技术、资金、项目等形式入股我市企业的,按其入股比例给予相应的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资助,用于帮助其事业发展。
2.财税减免。海外高层次人才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产品研发或扩大生产。
3.立项扶持。对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或入股企业从事高新技术科技成果转化并进行产业化的,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委等部门牵头对其产品前景、生产规模、获利能力等情况充分论证、认定后,优先列入市科技部门重点扶持项目,优先安排申报国家、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4.投(融)资扶持。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实施创业性科技成果产业化,可由落户开发(度假)区或县(市)区联系引导风险投资机构进行创业风险投资。其他投(融)资项目可参照我市现行投(融)资管理政策执行,同等条件优先享受。企业落户地应积极探索建立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风险投资专项基金和投资信用担保机制。
(二)安家费及生活补助。创业类海外高层次人才报市专项办审批认定后,由市财政给予海外高层次人才人均30万元一次性安家费补助,并由创业落户所在县(市)区、开发(度假)区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生活住房,三年内免收租金。自行解决生活住房的,由创业落户所在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参照市场标准提供资金补助,补助期限三年,一年一补。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创新类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扶持。
创新类海外高层次人才或创新团队应与用人单位签订 3年以上工作合同或引进协议,且每年为昆明服务或在昆明工作累计不少于6个月。
(一)创新研发经费扶持。用人单位引进的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或创新团队,报市专项办评审认定后,由市财政给予创新人才或创新团队50万元的一次性创新研发经费资助。
(二)安家费及生活补助。用人单位引进的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或创新团队,报市专项办评审认定后,由市财政给予海外高层次人才人均30万元一次性安家费补助,并由用人单位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生活住房,协议期内免收租金。自行解决生活住房的,协议期内由用人单位参照市场标准提供住房补助。
第二十六条   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配偶有工作单位且愿意来昆就业的,按调入调出单位为同类性质或顺向流动的原则,可直接考核调入,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相关协调服务工作。根据引进人才意愿按照“随到随读、自由选择”的原则,其子女可就读市内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各级教育部门负责协调办理入学手续,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择校择园费用。
第二十七条     确定市延安医院和市第一人民医院作为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在定点医院凭《昆明海外高层次人才证》享受优先医疗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市属各级医疗机构与境内外保险公司开展针对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商业医疗保险合作。市专项办定期组织海外高层次人才进行免费健康体检。
第二十八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可根据本人意愿参加我市各项社会保险,同等享受本市市民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为引进人才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的基础上,可为其购买商业补充保险。
第二十九条    昆明海关根据国家对高层次人才的优惠政策,给予海外高层次人才出入境科研、教学、自用等方面物品相应的税收优惠,并给予最大的通关便利。
第三十条   市公安局负责承办引进人才的居留、出入境和落户手续。
(一)具有中国国籍的引进人才,可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人才引进手续在昆落户。符合我市人才引进家属随迁落户政策的,配偶和子女可随迁落户。
(二)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随行外籍配偶、不满18周岁的子女,符合《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可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对不符合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可依照相关规定申办2-5年外国人居留许可或多次f签证。
(三)定居国外的中国籍海外引进人才,按照有关规定,可向公安机关申请换发、补发普通护照;申办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相应签注;申请新办、换发或者补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相应签注。
第三十一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因公从昆明国际机场乘坐飞机,凭《昆明海外高层次人才证》享受贵宾绿色通道服务。
第六章   考核及奖惩
第三十二条   建立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考核奖惩机制,对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团体)或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为昆明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优先申报我市各类奖项,申报程序和奖励办法按照相关评审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加大对海外高层次人才用人单位的激励扶持力度,海外高层次人才独立承担或作为第一完成人的项目获得省(部)级科技二等奖及以上或同类别档次其他奖项的,给予用人单位一定额度奖励。
第三十五条   纳入“三五工程”人选因个人原因未履行劳动用工合同(协议)和项目合同(协议)的,由用人单位提出意见,经市专项办审核批准,用人单位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解除与其签订的合同(协议),取消并追回其享受的相关优惠待遇和扶持(补助)资金;用人单位在使用管理过程中发现海外高层次人才不能胜任工作任务的,由用人单位提出意见,主管部门审核(无主管部门的直接由用人单位提出意见报市专项办审批),经市专项办审批,用人单位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解除与其签订的合同(协议),取消其享受的相关优惠待遇和政策扶持。
第三十六条    推荐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立即终止申报,5年内不再受理;在事业发展或使用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向社会通报,取消资格并追回所有扶持(补助)资金。单位(团体)或个人帮助弄虚作假的,对负责人和相关人员问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市工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市卫生局、市国资委、市政府金融办等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细则,配套建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来昆工作或创新创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同时申报创业类、创新类 “三五工程”人选;对同时入选的,执行最优惠条款,不重复享受。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我市其他优惠扶持政策有交叉,执行最优惠条款,不重复享受。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