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嵩明县委高度重视党建工作,积极探索党内基层民主的多种实现形式,不断创新党建工作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进了党内基层民主建设。在党代表选举办法上,嵩明县总结、借鉴以往的经验,成功试点了“四荐一评两选”的选举办法。
党代表候选人最初人选需四荐。嵩明县委组织部以中共嵩明县公安局委员会召开第五次代表大会进行选举试点工作,在选举出席中国共产党嵩明县公安局委员会第五次代表大会代表工作中,为充分体现党代表的民主性、广泛性和先进性,采取“四荐一评两选”的选举办法。各党支部按照公安局党委分配的代表名额,采取个人自荐、党员推荐、群众推荐、组织提名推荐的办法,产生代表候选人最初人选。
党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需一评。通过四荐办法产生的代表候选人最初人选,交由各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党代表候选人最初人选进行满意度民主测评,依据满意度高低,按照代表名额150%的比例,从代表候选人最初人选中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名单,与党委沟通后确定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
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需一选。党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确定后,各党支部要召开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按照代表名额大于120%的比例,从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中选举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并将人选报公安局党委审批。
党代表人选需再选。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经公安局党委批准后,各党支部要再次召开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从报经局党委批准的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中选举出正式参会的党代表。
通过“四荐一评两选”办法选出的党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能够最大限度的体现广大党员的民主权利,能够最大范围的代表广大党员的意见建议,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社情民意,充分发挥了党组织联系党员和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下步,嵩明县委将在全县范围内推广这一选举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