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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三批“云岭学者”选拔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4-01 00:00来源:

云党人才办〔2016〕1号

关于开展第三批“云岭学者”选拔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省属各企事业单位及中央驻滇单位组织(干部、人事)处: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云发〔2014〕1号),选拔在全省各个领域取得重大创新、作出突出贡献、科研学术居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各类高层次人才,进行重点培养。根据《云南省“云岭学者”培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云组发〔2014〕6号),决定开展第三批“云岭学者”选拔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范围、对象和数量

“云岭学者”在全省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非公经济组织中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选拔。不含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和我省院士后备人才(省科技领军人才)。第三批选拔15名左右。

二、选拔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科学道德、职业道德和严谨务实的学风,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开拓创新、协作奉献精神;

2. 具有博士学位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较强的科研学术水平,能独立完成科研工作,在事业单位受聘二级岗位或在企业和非公经济组织中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云南省政府特殊津贴等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3. 在本专业或本领域研究中,已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绩或创造性科技成果,并对本学科领域或相关学科领域的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或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

4. 具备从事研究所必须的主要实验条件以及研究团队等基本保障,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研究工作,并坚持工作在科研生产一线;

5. 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1961年4月1日以后出生)。

(二)其他条件

“云岭学者”选拔对象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和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

2. 国家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或云南省科研成果一等奖的项目主要完成者;

3. 国家或省部级人才培养计划入选者;

4. 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首席专家或主持人;

5. 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三)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学历、职称和二级岗位的限制

1. 在重要国际学术团体或学术组织中担任重要职务的;

2. 获得过国家级科研成果一等奖以上或重大国际奖项的;

3. 取得重大创新或作出重大贡献,并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才。

三、选拔程序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通过所在单位和推荐部门提出申请,并认真填写《云南省“云岭学者”申报书》,同时提交有关附件证明材料。

(二)组织推荐。申报人所在单位和推荐部门党委(党组)应对申请材料严格把关,按规定条件择优遴选推荐,认真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报主管部门初审。其中,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院分别报省教育厅、省科学技术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属企业报省国资委;非公有制企业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州市属学校、企事业单位、科研医疗机构和各类园区报所在州市党委组织部。经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并提交党委(党组)研究同意后,将申报材料汇总后送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

(三)资格审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方可参加评审。

(四)评委会评审。成立“云岭学者”评审委员会,由学术威望高、造诣深厚的省内外专家学者和人才工作管理者组成,主要负责评审“云岭学者”人选,对人选所取得的学术成绩和科研成果进行评议,提出初步人选。

(五)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评审结果进行审定,确定“云岭学者”拟入选者。

(六)公示。将“云岭学者”拟入选者名单,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七)授予称号。经公示未发现影响选拔问题的人选,授予“云岭学者”称号。同时,按有关规定可获得科研工作支持经费,享受生活补贴。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云组发〔2014〕6号文件精神,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拓宽选人渠道,严格评选条件,保证人选质量,真正把在我省各领域各行业的优秀拔尖专业技术人才推荐出来。

(二)各地各单位请于4月29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地址:昆明市广福路8号省委1号楼545室;联系电话:0871—63991716、63991651。

书面材料报送要求如下:

1.《云南省“云岭学者”申报书》一式5份,相关证明材料一式2份;

2. 所有上报材料均用A4纸打印,并附电子文档。

(三)“云岭学者”评选工作在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下进行。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发现,即按程序取消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监督电话:0871—12380。



云南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3月21日    

责任编辑: 李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