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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出台新规鼓励房地产开发商出租库存商品住房
发布时间:2017-02-08 00:00来源:

原标题:云南出台《意见》鼓励房地产开发商出租库存商品住房   

    云南网讯(记者 张成)2月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鼓励和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到2020年,全省要基本形成住房租赁市场体系、保障体系和法规制度体系。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库存商品住房】

    《意见》指出,我省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主要任务是培育市场供应主体、完善支持政策以及加强住房租赁监管三个方面。在培育市场供应主体上,强调要发展住房租赁企业,提高住房租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要形成大、中、小住房租赁企业协同发展的格局。

    此外,还要鼓励和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通过租售并举,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库存商品住房;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发展租赁地产。《意见》特别提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租赁住房进行装修的费用,可享受房地产项目有关贷款政策,金融机构要给予信贷支持。

    《意见》同时指出,要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支持和规范个人出租住房。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要指导当地中介行业协会建立行业内部诚信档案,健全行业自评机制,完善中介从业人员培训制度。《意见》提出,对个人出租住房将出台鼓励优惠政策。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对个人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按照规定免收登记费用。规范个人出租住房行为,支持个人委托住房租赁企业和中介机构出租住房。

    【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可享税收优惠】

    在政策支持方面,《意见》提出,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住房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等落实营改增关于住房租赁的有关政策。此外,《意见》表示,还将在提供金融支持、完善供地方式、引导新建租赁住房以及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以及提高保障能力等方面提供更多政策支持。

    《意见》还专门针对外来务工人员提出了政策支持优惠,明确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可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享受义务教育、医疗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此外,对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应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对普通居民的住房公积金,也要求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并简化办理手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住房或住房困难而租住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最后,《意见》还明确,将对住房租赁完善监管,完善住房租赁法规和配套政策、健全法规制度,加强行业监管以及督促权利义务的履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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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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