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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工动态
云南省人社系统为农民工服务的政策措施、服务流程和服务渠道
发布时间:2017-03-24 00:00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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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为全省农民工服务工作,省人社厅集中公布了全省人社系统为农民工服务的政策措施、服务流程和服务渠道

完善政策措施 服务好农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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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人社部门为农民工服务的16条政策措施

    目前,国家公布和实施的各类服务农民工的相关政策在云南均能得到有效执行,在此基础上,我省又制定了一系列服务农民工和支持农民工市民化的特殊政策措施:

    1.进城落户农民符合劳动预备制培训条件的,可自愿选择省内技工院校参加1—2个学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标准参照国家涉农专业免学费的标准及学校在校生学习费用标准给予每学期培训补贴1500元(每学年3000元)。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未实现就业但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对其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学期750元(每人每月150元)。

    2.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可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创业培训合格证的,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3.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贫困家庭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按照初级不超过100元、中级不超过120元、高级不超过15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4.自主创业的进城落户农民可申请享受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和“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扶持。合伙经营、合伙创办企业或创业成功后新吸纳人员就业的,可根据合伙人数或吸纳就业人数,按每人10万元,申请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自主创业的,可享受创业项目评审、创业咨询培训、创业导师指导、跟踪服务等“一条龙”创业帮扶。

    5.进城落户农民申请“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首次创业的可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且创业稳定1年以上的依据招用云南省户籍劳动者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可享受1000元至3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6.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创业能力培训,通过考试取得国家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之后,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实现创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

    7.将返乡创业农民工和农村户籍的城镇个体工商经营从业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通过加强创业培训,实施创业辅导员帮扶,优先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返乡农民工创立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企业、林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8.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工资总额计提工伤保险费用的,且临时性、流动性较大,使用就业不稳定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建设施工单位,可以实行按工程项目计提工伤保险费用的方式参保,由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9.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至法定退休年龄、在云南省境内从事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经本人自愿申请,可持户籍资料在户籍所在地或凭云南省《居住证》在居住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0.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落户居民可在户籍转入地参加和接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当地政府补贴,转入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但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仍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

    11.未建立劳动关系的进城落户农民可参加属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也可以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12.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落户居民失业后,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按一定比例给予医疗补助;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发给其家属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的,按规定给予创业补助,参加职业培训和求职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

    13.进城落户农民根据自身实际参加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按规定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规定参加就业地职工医保,也可以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医保;其他进城落户农民可按规定在落户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执行当地统一政策。对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进城落户农民按规定给予参保补助,个人按规定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进城落户农民,实现就业并参加职工医保的,不再享受原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14.企业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管理,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推广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合同范本,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内容,简化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手续。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和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等用人单位与农民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结清工资,出具书面证明(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各执一份),注明工资支付情况。

    15.全面实行工资按月支付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企业要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鼓励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委托银行通过本企业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即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分包企业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分包企业认可、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通过银行直接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记录保存2年以上备查。

    16.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要畅通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对集体欠薪争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欠薪争议案件要挂牌督办。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决效率;加大终局裁决力度,对法定终局裁决范围内的欠薪争议一裁终局;对符合裁决先予执行条件的案件,根据农民工的申请裁决先予执行,帮助农民工尽快拿到被拖欠的工资。充分发挥乡镇、社区、企业各类调解组织和法律援助机构作用,主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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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伶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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