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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责要担当 失责必追究 云南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解读
2017年1月6日,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进一步落实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信访工作责任,着力构建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信访工作责任体系,推动信访问题依法及时就地解决。3月27日,省委、省政府信访局有关负责人对《实施细则》作出详细解读。
出台历程
2016年7月8日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正式施行。
2016年10月8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明确各地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2017年1月6日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云南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部分亮点
●共五章32条、4900余字,与中央《实施办法》相比,篇幅上明显增加,亮点突出。
●在对信访责任追究的情形上,《实施细则》在中央《实施办法》的基础上细化补充为16种情形。
●将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区分为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主要领导和重要领导责任,并明确如何分担责任。
●对信访责任追究的主管部门进行了界定。
背景 信访成因错综复杂 失职渎职未得到有效追究
2016年7月8日,《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正式施行,党内问责工作更加精细化、系统化和法治化。信访工作作为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也必须树立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鲜明导向,着力构建“有权必有责、权责相一致,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责权体系。2016年10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明确各地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省委、省政府信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探索形成了很多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失职追责的经验做法,为我省《实施细则》出台奠定了实践基础。同时,我省原有信访工作责任制相关规定,也需要根据新的形势任务进行调整完善,以此进一步推进我省信访工作水平全面提升。我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应运而生。
从实际情况看,信访问题成因千差万别、矛盾错综复杂,必须综合施策、多措并举,很多信访问题之所以产生或久拖不决,甚至造成大规模聚集、极端恶性事件,有的是相关地方和部门决策不依法、程序不规范,造成决策失误;有的不重视群众利益,关键还在于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失职渎职责任没有得到有效追究。预防和解决信访问题需要进一步压实信访工作责任,以责任查究推动工作落实,更好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赵伶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