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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小金库”问题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六中全会以及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精神,切实加大对“小金库”问题清理整治力度,深化我省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生态,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小金库”问题清理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认识,落实责任,加大对“小金库”问题清理整治力度
持之以恒地整治“小金库”问题,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和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精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措施。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先后组织开展了系列专项治理工作,通过明确党委(党组)工作责任、健全完善制度规定、查处违规违纪问题、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推动工作取得良好成效。但近年来纪检监察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执纪审查、巡视巡察、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一些地方和部门纪律意识淡漠,依然存在设立“小金库”问题,违反中央及省委、省政府相关纪律规定,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必须依纪依法严肃整治。全省各级党组织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及省委、省政府要求上,把“小金库”问题清理整治作为当前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树牢纪律意识、强化规矩意识,认真研究部署、认真抓好落实,层层抓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把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坚决清理整治“小金库”的精神和要求,传达到全体党员干部,做到思想认识统一、工作行动一致,确保清理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牵头负责,会同财政、审计、国资监管、民政等部门认真履行好监督责任,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措施、开展监督检查、查处违纪问题,协助党委(党组)抓好工作落实,推动清理整治工作不断深入开展。
二、明确“小金库”问题纪律“红线”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和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廉洁自律准则、党内监督条例、问责条例和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纪条规,领会精神、把握要点、严守规定。严禁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严禁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严禁以项目费、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以经营收入不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严禁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以及使用其它方法和手段设立“小金库”。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要对照纪律规定,制定完善配套制度,强化对“小金库”问题的综合治理,形成用制度规定管人管事管钱管物的工作机制。凡违反规定设立“小金库”的,要按照中央及省委、省政府相关纪律规定,严肃查处、严厉问责。
三、开展“小金库”整治工作的方法和步骤
按照中央及省委、省政府相关纪律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清理整治工作按照以下方法和步骤组织实施:
(一)自查自纠(4月1日—4月20日)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对照相关纪律规定和要求,认真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自查自纠,同时要组织力量对所辖地区、部门和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在开展本级自查自纠和对下属单位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存在设立“小金库”问题的,要如实梳理汇总,并向上级领导部门报告。凡属于“小金库”的资金必须按照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在2017年4月15日前予以纠正和整改,省级单位必须将“小金库”资金缴入省级国库,州(市)级单位缴入同级财政指定账户。各州(市)、省属各部门负责汇总所辖县(市、区)和下属单位清理整治工作情况,形成自查自纠工作报告,并填写《“小金库”问题清理整治工作自查自纠统计表》,于2017年4月20日前报送省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财政、审计、国资监管、民政等责任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认真梳理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小金库”问题,形成问题清单,为清理整治工作打好基础。
责任编辑:高佛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