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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05-04 00:00来源:

    全面推行河长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河湖管理保护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河湖库渠管理保护工作,落实属地责任,健全长效机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在全省河湖库渠全面推行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库渠管理保护机制,为维护河湖库渠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库渠功能永续利用提供保障,为把云南建设成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水安全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处理好河湖库渠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强化规划约束,促进河湖库渠休养生息、维护河湖库渠生态功能。
    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河长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协调各方力量,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州(市)、县(市、区)、乡(镇)党委和政府及村级组织对行政区域内的河湖库渠管理保护负主体责任,省级负责协调跨州(市)河湖库渠管理保护工作,并做好河长制监督、检查、考核工作。
    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立足不同地区、不同河湖库渠实际,实行一河一策、一湖一策、一库一策、一渠一策,解决河湖库渠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
    坚持城乡统筹、水陆共治。加强区域合作,统筹城市与农村发展需求,上下游、左右岸协调推进,水域与陆地共同治理,河湖库渠整体联动,系统推进河湖库渠保护和水生态环境整体改善,切实解决问题在水里、根子在岸上的水环境治理痼疾。
    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依法治水管水,建立健全河湖库渠管理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渠道,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保护河湖库渠的良好氛围。
    (三)实施范围
    全省的河湖库渠全面推行河长制。六大水系、牛栏江及九大高原湖泊设省级河长。《云南省水功能区划》确定的162条河流、22个湖泊和71座水库,《云南省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考核的18个不达标水体,大型水库(含水电站)设立州(市)级河长。其他河湖库渠,纳入州(市)、县(市、区)、乡(镇)、村各级河长管理。
    (四)主要目标
    到2017年年底,全面建立省、州(市)、县(市、区)、乡(镇)、村五级河长体系。到2020年,基本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湖美目标。重要河湖库渠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87%,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纳入国家考核的地表水优良水体(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提升到73%以上;消除滇池草海、西坝河、鸣矣河、龙川江、螳螂川、以礼河等6个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的水体。抚仙湖、泸沽湖保持Ⅰ类水质,洱海、程海、阳宗海水质保持稳中向好,滇池、星云湖、杞麓湖、异龙湖富营养化水平持续降低,杞麓湖、异龙湖逐步恢复传统水量;全面完成州(市)级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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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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