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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出台新规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履职就“腾位让贤”
打破“代表干好干坏一个样”,保障履职行为的严肃性,继去年8月《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暂行办法》出台实施后,今年,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正式表决通过了《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暂行规定》(下称《规定》),这意味着昆明市在人大代表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管理上,已建立起完备的管理制度和体系。
促使新一届组成人员及早进入角色
市人大常委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这些职权的行使不仅代表着人民的利益,更具有法律的严肃性。作为常委会履职主体的组成人员,其履职行为将直接关系到常委会职权的有效行使,更直接影响到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和作用。“与政府部门不同的是,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实行的是集体领导和对重大问题、事项的集体决策。也就是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作为个人并没有行使国家权力的能力。这也意味着,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如果没有出勤率、到会率的保障,将影响集体的决策和领导效果。”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主任艾树祥说。
为何要针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行为作出规范?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吴庆昆作出说明,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履职行为,增强履职的责任感,调动履职的积极性,提高履职的效率和水平,对于充分发挥市人大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至关重要。同时,为使新一届组成人员及早进入角色,使其履职工作有章可循、规范有序,制定《规定》就很有必要。
填补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管理的空白
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过去,在国家和省、市等层面,对人大常委会机关内部、代表的管理已经日趋完善,但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管理却仍存在漏洞和缺陷。此前,针对昆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常委会仅有工作纪律作为行为规范的依据,管理仍不够完善,即使放眼全国,针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履职规定在很多地区也尚属空白。
昆明在分析总结历届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借鉴重庆等地相关工作经验,结合昆明实际,市人大常委会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金志伟为组长,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人事代表工委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起草小组研究起草了《规定(草案)》,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经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规定》的实施,将填补昆明市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硬性规范化管理的空白。
常委会组成人员不能再“混日子”
记者注意到,在《规定》中,要求组成人员在会前认真准备,审议时要积极发言,提交审议意见书面材料,每年还要提交调研报告,每年定期接待联系代表不少于2次,提出议案或建议、批评、意见不少于1件。有了这些量化的硬性规定,今后,常委会组成人员不能再“杀马虎”,平日履职也不可能再轻松“混日子”了。
按照《规定》,今后,常委会组成人员须按要求妥善安排工作,优先保证出席常委会会议和参加有关活动。常委会组成人员除因病、出国(境)或在省外出差等特殊情况可以请假外,必须按时全程出席常委会会议。请假应当有书面假条,并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同意。在常委会会议召开前,组成人员还要就会议议题做好调研,熟悉材料,为出席会议审议议题做好充分准备。审议时必须围绕会议议题,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发表意见,并对议题明确表示态度。此外,常委会组成人员还要围绕全市中心工作和常委会监督议题开展调查研究,了解社情民意,并提交调研报告或意见建议。这一系列具体要求的出台,将为今后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履职行为提出目标,划清界限。
责任编辑:赵伶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