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岭先锋网讯(记者 雷鸣) 5月28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2016年至今拒执罪的十大典型案例。目前,依法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成为了全省法院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重要法律手段之一。
两年多来办理147件拒执罪
长期以来,一些被执行人缺乏履行法院判决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对法院的执行工作不配合、不协调,甚至刁难执行,隐匿、转移财产,视生效的裁判为儿戏,一些单位和个人也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这些行为都严重阻碍了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
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承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后,全省法院多措并举,重拳出击,持续加大强制执行力度和信用惩戒力度,持续开展了反规避、反抗拒执行行动,不断提高查处规避执行行为的司法能力,加大依法制裁力度,全面压缩规避执行行为的存在空间。不但对查实的一般规避行为,充分运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予以惩戒,也对情节严重的规避和抗拒行为,利用公诉和自诉两种渠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可以说,依法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成为了全省法院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重要法律手段之一。
在当天公布的十大典型案例中,两起是自诉案件,而其他均为公诉案件。在这十个案件中,被执行均被判处缓刑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据介绍,自2016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办理147件拒执罪案件,为申请人挽回大量的损失。省高院以案例通报的形式,再次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告诫被执行人以任何方式规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都将会付出经济、信用甚至人身自由的代价。
八种情形“老赖”构成拒执罪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责任编辑:王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