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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拟上调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人员标准
发布时间:2018-06-15 00:00来源:

日前,昆明市政府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调整2018年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人员标准(送审稿)》,五华区等15县市区城市低保标准由560元/人/月调整为590元/人/月,东川区、禄劝县、寻甸县由510元/人/月调整为570元/人/月。

昆明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昆明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25%确定”的规定,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晋宁区、安宁市、富民县、宜良县、嵩明县、石林县、高新区、经开区、滇池度假区、阳宗海风景区拟由560元/人/月调整为590元/人/月;东川区、禄劝县、寻甸县由510元/人/月调整为570元/人/月。

按照《昆明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5%确定”的规定,晋宁区、安宁市、富民县、宜良县、嵩明县、石林县、阳宗海风景区由320元/人/月拟调整为340元/人/月;东川区、禄劝县、寻甸县由295元/人/月调整340元/人/月。

按照集中供养标准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1.3倍,分散供养标准按集中供养标准的85%进行测算,昆明市集中供养标准从720元/人/月拟调整为770元/人/月;分散供养标准从600元/人/月拟调整为660元/人/月。

调整后的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标准拟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记者 张雁群

责任编辑: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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