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02号令)、《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暂行)》(昆政办〔2016〕34号)、《昆明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昆明市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昆财综〔2020〕9号)以及《昆明市市本级2020年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昆财综〔2020〕33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我单位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社会第三方中介机构购买“招标代理”服务,现编制计划如下:
一、项目名称
(一)中共昆明市委组织部购买“招标代理”服务
(目录:E1501“咨询服务”。)
二、购买主体
单位名称:中国共产党昆明市委员会组织部。
三、主要内容(包含但不限于)
(一)协助采购人编制采购文件。
(二)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公告。
(三)协助采购人组织开评标。
(四)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中标(成交)公示。
(五)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六)整个招标代理过程资料整理汇编成册报送采购人。
四、预算资金
(一)项目金额:预算7万元。
(二)资金来源:2021年年初预算“自身建设”经费列支。
五、承接标准
依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暂行)》(昆政办〔2016〕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云南省会计条例》承接主体至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法人资格,具备相应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或三证合一);
(二)必须在云南省级财政部门建立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中完成名录登记;
(三)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
(四)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用的良好记录;
(六)未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及《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七)参加招投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六、目标要求
(一)及时委派代理人员为我单位提供招标代理服务,按合同约定完成招标代理工作。
(二)委派的代理人员必须对招标代理所涉及的业务工作及相关事宜和进行保密,以维护我单位合法权益。
(三)解释说明我单位提出的有关会计法规、政策等问题。
七、购买方式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云政办函〔2020〕115号)文件规定,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及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之外属于分散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在6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由我单位按照内控、财务制度执行。
八、资金支付方式
按照签订购买服务协议内容支付服务费用。
附件: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市委组织部购买“招标代理”服务计划的复函
中共昆明市委组织部
2021年4月27日